知了

首页 » 常识 » 常识 » 知了IP家具作为实用艺术品获著作权保
TUhjnbcbe - 2022/6/22 15:28:00

本文作者/富磊张盟

前言

年,我国家具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家,累计完成营业收入.16亿元,同比增长1.48%;累计产量.45万件,同比下降1.36%。可以看出在庞大的市场体量下,家具行业的竞争日趋白热化。那么如何在这一片红海中杀出重围,提升产品本身的竞争力就至关重要。而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逐渐完善,通过提升家具设计的水平及保护力度来提升产品竞争力越发的重要。本文将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角度探讨家具设计的法律保护路径,以供参考。

一、家具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家具有特别的作品分类,但在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伯尔尼公约》中,实用艺术品作为作品的类别,涵盖了小摆设、首饰、金银器皿、家具、壁纸、装饰品、服装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家具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因此被归类为“实用艺术品”,一般被认定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但“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仍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提到了“实用艺术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和条件”这一问题,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唐韵衣帽间家具案”(()最高法民申号)的判决对该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于年7月31日开始试行《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之后,对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侵权纠纷这一类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承办法官需进行类案检索,因此唐韵衣帽间家具案的判决就更具参考意义。该判决的核心即为,“实用艺术品”要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需要满足两个要求,一是实用性与艺术性相分离;二是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具备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

二、家具作为美术作品需满足实用性与艺术性相分离

近年来,我国法院趋向于采用“分离理论”确定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门槛,即在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能够独立于实用性而单独存在时,才给予其著作权法保护,但对于“艺术性能够独立于实用性而单独存在”的解释却没有统一的标准。

最高院在唐韵衣帽间家具案的判决书中表示,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关于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其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条件外,还应满足其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两者物理上可以相互分离,即具备实用功能的实用性与体现艺术美感的艺术性可以物理上相互拆分并单独存在;两者观念上可以相互分离,即改动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性,不会导致其实用功能的实质丧失。对“分离理论”此种解释,最早由王迁教授提出,其实核心在于剥离实用艺术品的独创性元素或将之替换为普通设计后,不减损其原有功能,即认定其实用性与独创性可以分离。

▲唐韵衣帽间家具

在本案中,最高院认为“唐韵衣帽间家具”的实用功能主要在于柜体内部置物空间设计,使其具备放置、陈列衣物等功能,以及柜体L形拐角设计,使其能够匹配具体家居环境进行使用。而艺术美感则在板材花色纹路、金属配件搭配、中式对称等设计上体现,通过在中式风格的基础上加入现代元素,产生古典与现代双重审美效果。

显然,改动上述“唐韵衣帽间家具”的艺术元素并不会影响该家具的实用功能。因此,最高院认可“唐韵衣帽间家具”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从这一判决思路出发,实用性与艺术性可分离的门槛已经较低,其目的是将大部分主要体现技术性的设计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目前,很多家具都能在形式上满足这一分离性要求,但是家具受著作权法保护,还需满足美术作品具有“审美意义”的要求。

三、家具作为美术作品需具有一定审美高度

作为著作权法通说的“小硬币理论”只要求作品体现出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其对作品独创性要求为仅需高于一枚小硬币即可。但在美术作品这一分类上,著作权法还要求其具有审美意义,也即更高的独创性要求。

在“唐韵衣帽间家具案”中,法院从家具的板材花色、配件设计、角花镶边、家具风格等方面详细论述了作者在家具的取舍、选择、设计、布局上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从而使“唐韵衣帽间家具”具有审美意义,具备美术作品的艺术创作高度。

但法院仍未明确说明,实用艺术品需要满足怎样的创作高度,是否高于普通美术作品的创作高度要求。这和美学价值的衡量标准因人而异有关,一位德国学者曾言:“一个对文学或艺术价值视而不见的法官在版权案件中是个糟糕的法官”,但主观性的判断标准很难量化衡量,也不适宜由最高院仓促地做出某一确定的衡量标准。不过通过回顾既往国内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隐约抓住这一衡量标准的轨迹。

1、宜家玛莫特儿童凳案

玛莫特(Mammut)系列儿童家具是宜家委托设计师设计。年,玛莫特童椅获得瑞典“年度家具”的大奖,玛莫特系列商品多年前就在商品目录和多本书籍中刊载。

玛莫特凳

玛莫特椅

但在年的宜家儿童椅案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争的玛莫特(Mammut)儿童椅和儿童凳的设计要点主要体现在造型线条上,但从整体上看其与普通的儿童椅和儿童凳在外形上的区别不大,属于造型设计较为简单的儿童椅和儿童凳,在艺术性方面没有满足构成美术作品的最低要求,因此不属于美术作品范畴中的实用艺术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无独有偶,宜家的设计也曾因涉嫌著作权侵权而在海外被起诉。同样是极简风的家具设计,德国法院同样没有认定原告e15设计的床构成作品。

e15设计

宜家(IKEA)设计

2、华家具诉上海美旋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在“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之一,梵华家具诉上海美旋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则提供了更清晰的判决思路。该案涉及15件家具设计能否构成美术作品。

▲FRACTAL餐桌

▲GEODA玄关柜

▲PLEC餐桌

法院认为,上图所示FRACTAL系列、PLEC餐桌、GEODA玄关柜等家具设计体现出设计师在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艺术理念,其美感达到了较高的艺术水准,构成美术作品。

但是在15件家具设计中,其余10件设计虽与常见家具有一定区别,但其造型设计较为简单,并没有体现出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所需要的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从整体外型上看,上述家具更是与同类家具区别不大。因此,无论是其整体造型,还是原告所主张的艺术设计部分,均不构成美术作品。(以下为部分不构成美术作品的家具设计)

▲ARANYA茶几

▲CIRCLES茶几

▲MESTRAL沙发

通过以上两案及近年来法院的部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纠纷判决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实用艺术品的独创性要求显著高于普通的美术作品。尽管美术作品有审美意义的要求,但即便是一个六岁小孩的信手涂鸦,也体现了作者的选择自由与独创性表达,而在实用艺术品领域,一件普通的家具设计,尽管可能耗费了一位设计师很大的心血,但该设计可能只是为了满足产品的实用功能而做的普通选择。如果对这样的设计予以著作权法保护,一方面很难产生激励创作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作者对本属于公有领域的普通设计长时间的垄断。

因此,我国法院对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要求通常为具有较高的审美意义,使其达到了“艺术”的地步。而何为较高的审美意义,可能有部分客观的要素加以证明,如设计者的知名度、产品所获奖项、非商业专家的评论、博物馆的收藏;同时也有法官的主观认知加以影响,尽管各国法院都希望在著作权案件审判中,削弱法官个人的价值判断,但是艺术本身就是一个主观的词汇,因此一件装饰、配饰、纹路、结构相对复杂的家具可能更容易体现出可以被描述的艺术价值,而一件极简风的家具,尽管同样美观,但很难通过语言确切的表述出其独创性与艺术价值究竟体现在何处,也很难被认为是一件法律意义上的“艺术品”。

结语

不同于服装设计在实用艺术品领域的位置仍模糊不定,至少在家具领域,分离理论的内涵已经逐渐清晰,艺术审美高度的要求也逐渐明确,家具构成美术作品的标准已经较为确定。就像产权明晰是现代市场竞争制度的要求一样,当权利人对设计使用、支配的权利愈发清晰,设计在行业内所能发挥的竞争力就会越强。因此,原创设计必将是家具行业竞争的核心支柱之一,也需要权利人投入更多的注意在原创设计的著作权保护上。

知了IP

商标囤积行为的法律规制

-05-26

知了IP

以案说理之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冲突

-05-12

知了IP

吊诡的商标权客体——兼谈商标囤积的治理路径

-03-31

本文观点仅代表笔者个人见解,欢迎读者探讨交流

点击“在看”,传递更多精彩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1
查看完整版本: 知了IP家具作为实用艺术品获著作权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