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周末,写个吃的话题。我对吃没有研究,我研究点吃里面的法律难题。
我19岁前,天天生活在农村。夏天少不了蝉叫声。捉知了看蝉蜕是农村孩子百玩不烦的生活。读书后,才知道“蝉噪林愈静,鸟鸣山更幽”这句让人佩服不已的诗。尽管几乎天天与蝉见面,这是我写不出的佳句。现在城里的孩子,却只能从电视上知道蝉了。他们的生活水平比30年前我们这代人不知要好多少倍,但却少了我们那个时代的快乐。我们那时是寻找快乐,而他们是制造快乐。
尽管身居城市,现在我见到知了的机会也越来越少,但每年总有一些朋友送点山东老家的特产知了猴给我食用。
年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公布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我认真学习了一遍以及法工委的答记者问,当时是从法律研究的角度,认为这样的决定与自己的生活关系不大,因为我基本上倾向于素食主义者,对大鱼大肉不喜欢,就更不用说那些珍稀野生动物了,再说想吃也得有钱买啊。
但突然间想到,知了猴还能不能食用?
现在看还真是个难题。《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知了猴完全落入法条的规定之内。
说到陆生野生动物的范围,最近争论不少,例如许多人爱吃的牛蛙。为此,3月4日农业农村部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3号)明确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物种和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要按照《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中华鳖、乌龟等列入上述水生动物相关名录的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
农业农村部的紧急通知,明确龟、鳖、蛙这类餐桌上常见的两栖动物按水生物种管理,不禁食。但知了猴呢?仍然没有答案。
我们知道,公权力旨在规范或恢复社会秩序,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当公权力需要介入私权利或者说私权利需要救济的时候,要么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要么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公权力机关必须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才可对私权利进行一定范围和程度的干预。否则,就易构成对私权利的侵害。执法者往往由于缺乏权力边界意识,不能准确厘清是属于公权力范畴还是属于民商事私权利调整范畴,因而造成对公民私权利的侵害或者对其权利保护的缺位,极易引发新的纠纷。
而行政法存在的目的不为限缩或遏制公民的自由及权利,而在于规制公权力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行政处罚属于典型的侵害行政,必须严格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不能因管理需要而自行扩大行政处罚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因为这会使行政权力过分扩张,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行政审判最重要的职能是依法化解官民矛盾,防止权力滥用,保护权利不受侵犯,平衡强势的政府权力与弱势的公民权利,进而推进依法行政,促进法治国家建设。
年9月11日,李克强总理考察市场监管总局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说,我国近年来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方兴未艾,不仅推动了经济发展、增加了就业岗位,更大大方便了群众生活,这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所谓“包容”,就是对那些未知大于已知的新业态采取包容态度,只要它不触碰安全底线。所谓“审慎”有两层含义:一是当新业态刚出现还看不准的时候,不要一上来就“管死”,而要给它一个“观察期”;二是严守安全底线,对谋财害命、坑蒙拐骗、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不管是传统业态还是新业态都要采取严厉监管措施,坚决依法打击。包容审慎的治理,一直是中国治道传统的精髓。中国汉唐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思想,是包容审慎监管的价值基础,儒家所谓“道洽政治、润泽生民”的圭臬,正是对此智慧的概括。包容,体现的是对多元化的接纳,对可能性的涵养,对创新意志和思想活力的尊重,对众生平等以及天赋人权的亲切。审慎,是行政者的自我克制,是主权者“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敬畏,是面对规律所体现出的卑以自牧的虔诚。包容审慎的直接原因,用克强总理的另外一句话说,就是“大道至简,有权不能任性”;而其哲学的根基,可以用王弼注老子里的一句话来阐释“万物以自然为性,故可因而不可为,可通而不可执也。物有常性而造为之,故必败也。物有往来而执之,故必失矣。”包容审慎要求权力的行使,必须“因、通”,不可“造、执”。
在我看来,对知了猴是否可以食用还是要明确,其实不只是知了猴,国家有关部门要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的原则,迅速出台个不可食用的野生动物负面清单,否则,民众就陷入不知其可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