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禁止社团“只挂名不监督”
不允许强制收费
新京报讯
(魏铭言)今后,我国禁止任何社会团体仅以“挂名”合作方式,参与社会活动。
民*部昨日印发《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须对合作项目进行全程监督,不能只挂名。
《规定》还明确,社会团体可以合作举办经济实体,但应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会团体与所办经济实体之间不得资产不分,不得“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社会团体不得利用所举办经济实体向会员或者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社会团体是我国存在最广泛的社会组织,截至2011年底,我国共有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25.3万个。社会团体作为独立法人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遍布社会各个领域。若无规范,出现问题不仅影响社团的公信力,还可能损害公众利益。
为避免评比、达标泛滥趋利,民*部昨天还要求,未经批准,社会团体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团体在接受年检时,须向民*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合作活动的情况,否则可能无法通过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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