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2月
临淄区某社区居民孙某
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间
竟私自外出到青州市抓起了“知了猴”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
监督管理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孙某,男,年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年2月10日,孙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年2月21日起至年2月20日止。年3月2日,孙某到临淄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司法所承担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工作。
受委托司法所根据孙某的具体情况,为孙某制定了矫正方案,规定每月提交书面报告时间、教育学习的内容,为其成立矫正小组,明确了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分工,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同时,要求孙某每天在在矫通APP进行签到并随身携带定位手机,明确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监督管理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年4月29日上午,司法所在通过定位系统进行信息化核查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到临淄区与潍坊市青州市交界地带,鉴于其态度端正、情节轻微,司法所对其进行了教育谈话,孙某也表示会认真悔改,绝不再犯。
年7月11日上午,司法所在核查社区矫正对象历史轨迹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曾于7月10日19点46分私自外出至潍坊市青州市,违反了外出监管规定,遂立即固定了信息化核查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电话联系孙某,要求其立即到司法所当面报告情况。第二天上午9点27分,孙某到达司法所,司法所对其进行了询问,起初孙某情绪激动,称不清楚临淄区与潍坊市青州市界线。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将孙某的活动轨迹向孙某一一展示,并逐一核对。在证据面前,孙某承认了10日晚私自外出至青州市抓知了猴的事实。
司法所填报《社区矫正训诫审批表》,并附带孙某越界外出的证明材料,一并提请临淄区司法局对孙某给予训诫处罚。临淄区司法局经审核批准,对其作出训诫处罚决定,并出具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同时向孙某送达并宣读了《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孙某当场表示无异议,并在回执上签字。
宣布训诫决定当天,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孙某进行谈话教育,重申了社区矫正外出管理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严重后果。经过谈话,孙某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表示今后将严格服从管理,认真接受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案例注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中,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未充分认识到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严重后果,抱有侥幸心理而私自外出。对于此类社区矫正对象,必须及时给予相应处罚和教育谈话,从而使其真正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思想,不敢再犯。同时,对其他社区矫正对象也起到警示作用,使其充分认识到法律的威严,从而在后期的社区矫正期间能遵纪守法,顺利解矫,做守法公民。
原标题:《孙某(临淄人),外出抓“知了猴”,被训诫!》